假處分
日期
2025-03-03
案號
KSDV-114-補-347-20250303-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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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47號 聲 請 人 胡道名 聲請人與相對人許舒婷間聲請假處分裁定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假處分相對人之財產,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