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日期

2025-03-06

案號

KSDV-114-補-353-20250306-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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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53號 聲 請 人 許世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英柯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聲請人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6款規定,應徵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昭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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