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日期
2025-03-04
案號
KSDV-114-補-362-20250304-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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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62號 聲 請 人 陳冠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鳳陽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 分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 之處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昭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