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5-03-28
案號
KSDV-114-補-374-20250328-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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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74號 原 告 邱俊誠 伍美群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致頤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康淇、邱天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4年2月27日起訴,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計算式:3,500,000元 +1,500,000元=5,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 條之27及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 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6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昭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