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6

案號

KSDV-114-補-405-20250326-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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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05號 原 告 蕭靖洛 法定代理人 陳俞安 訴訟代理人 李嘉苓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宙新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同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9,553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3,785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14年度救字第23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事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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