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5-03-31

案號

KSDV-114-補-456-20250331-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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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56號 原 告 鍾能翔 被 告 呂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原告民國114年3月18日起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5,862,000元(即原告請求確認不存在之債權總額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114年1月1日施行 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 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179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昭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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