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公司解散

日期

2025-03-31

案號

KSDV-114-補-467-20250331-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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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67號 聲 請 人 洪榮泰 代 理 人 王維毅律師 黃鈞鑣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足額聲請費 。查本件係屬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應以公司之資本總額為標 的價額計徵聲請費。而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解散之總瀛企業股份 有限公司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有經濟部商 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稽,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及民國114 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 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聲請費用4,500元,扣除聲 請人已繳聲請費1,000元,應再補繳3,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 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昭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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