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簿冊保存人
日期
2025-03-24
案號
KSDV-114-補-468-20250324-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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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68號 聲 請 人 連佩莉 上列聲請人因與麗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之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 件,未據繳納足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 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 條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扣除已繳1,000元 後,聲請人尚應補繳聲請費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 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祥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