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05
案號
KSDV-114-補-59-20250305-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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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9號 原 告 大元國際洋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易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商號合板股份有限公司、林坤亮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調解不成立後30日內起訴 者,當事人應徵之裁判費,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扣抵之,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前於民國113年10月 11日聲請調解,經本院113年度雄司調字第1469號調解不成立後 ,於113年12月27日送達調解不成立證明書予原告,原告嗣於114 年1月6日提起本訴,則依民事訴訟法第419條第3項規定,視為自 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 08,4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648元,扣除原告前繳納調解 聲請費5,000元後,尚應補繳105,648元。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昭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