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日期
2025-03-03
案號
KSDV-114-補-87-20250303-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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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7號 原 告 陳欣樺 被 告 許世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夫妻財產之補償、分配、分割、取回、返還及其他因夫妻財產關係所生請求事件,為丙類家事事件,家事事件法第2條前段、第3條第3項第3款亦有明定。又夫妻經以離婚協議約定移轉一方名下財產權與他方,係因夫妻財產關係所生之請求,權利人本於離婚協議約定請求他方履行給付義務,屬丙類家事訴訟事件(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50號裁定意旨參照)。此乃法律規定依該等事件之性質而定僅得由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者,縱未以法文明定專屬管轄字樣,性質上仍屬專屬管轄。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兩造本為夫妻關係,於民國107年1月3日 簽立離婚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系爭協議已約定原登記於被告名下之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432建號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房屋(權利範圍均1/1,下稱系爭房地)之所有權歸屬原告所有,被告依約應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卻迄今未履行,爰依系爭協議請求被告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核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3項第3款所定因夫妻財產關係所生請求之家事事件。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專屬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邱靜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