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溢領工程款等

日期

2025-01-20

案號

KSDV-114-補-97-20250120-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7號 原 告 劉宗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柏碩即富鉅企業社間請求返還溢領工程款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4年1月10日 起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0,590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 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昭伶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