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3-26
案號
KSDV-114-訴-111-20250326-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11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楊宗穎 被 告 易東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黃國峻 被 告 郭淑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476,11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8,933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492,039元或同額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2年 度甲類第3期債票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先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易東有限公司(下稱易東公司)邀請被告黃 國峻、郭淑婷為連帶保證人,分別於①民國110年9月24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借款期間自110年9月27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按週年利率1%計算,另自111年6月30起至115年9月27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率依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息2.495%機動計算,嗣改每月攤還本金5千元,期滿後按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本金寬緩一年,其後簽訂變更借款契約,變更借款期間為110年9月27日起至116年9月27日止;②於111年9月22日向原告借款100萬元,借款期間自111年9月27日起至112年9月27日止按月繳息本金到期清償,利率按伊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加碼年息2%機動計算,嗣改按伊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加碼年息2.5%機動計算,其後簽訂變更借款契約,變更借款期間為111年9月27日起至114年7月27日止;③於111年9月22日向原告借款50萬元,借款期間自111年9月27日起至116年9月27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率依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息2.495%機動計算,嗣改每月攤還本金5千元,期滿後按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本金寬緩一年,其後簽訂變更借款契約,變更借款期間為111年9月27日起至117年9月27日止。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易東公司自113年10月27日起、同年10月30、同年11月27日、同年11月30日即未再按期給付,按約即均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欠本金1,476,11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而被告黃國峻、郭淑婷為連帶保證人,自應就本件借款負連帶清償之責。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任何答辯。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息;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五、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變更借 據契約、本票、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5-45頁),而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本院依上開證據而為調查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訴訟費用為18,933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並依民事訴 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諭知被告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七、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 如主文第3項所示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八、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依潔 附表 編號 借款金額 (新臺幣) 餘欠金額 (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 利率(年息) 違約金 1 50萬元 2萬2858元 自113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4.215% 自113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20%計算。 20萬7029元 自113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3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20%計算。 2 100萬元 13萬6500元 自113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4.218% 自113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20%計算。 77萬3500元 自113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3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20%計算。 3 50萬元 6萬7214元 自113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4.215% 自113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20%計算。 26萬9017元 自113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3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20%計算。 合計 200萬元 147萬611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