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5
案號
KSDV-114-訴-127-20250325-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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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127號 原 告 張秀花 被 告 藍鴻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附民字第1500號 ),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7萬5,054元,及自民國113 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19萬1,000元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5 7萬5,054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以代書為業,於民國112年11月13日10時30 分許,受伊委託辦理遺囑及換發所有權狀,因而持有伊所有、坐落於高雄市○○區○○○○0000○0000號地號土地所有權狀、高雄市○○區○○○○000○號建物所有權狀(前開土地及建物合稱系爭不動產)、印鑑證明書及印鑑章1枚。被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之犯意,向經營不動產買賣之友人李承樺佯稱:伊欲以系爭不動產擔保品,向其借款新臺幣(下同)150萬元等語,並於112年11月13日在附表編號1至4所示私文書上盜用伊之印鑑章蓋印,而偽造上開私文書,並於同日持以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及預告登記予李承樺之子李易儒,並致李承樺陷於錯誤,於112年11月14日交付50萬元現金予被告簽收,被告另於附表編號5所示之收據上盜用伊之印鑑章蓋印,而偽造由伊簽收之私文書,並於同日在附表編號6所示之本票上盜用伊之印鑑章蓋印,而偽造本票1紙,再將收據及本票交付李承樺作為借款之擔保而行使之。嗣因伊至地政事務所查詢,始發現系爭不動產遭設定抵押權及預告登記,被告上開不法侵害行為,致使系爭不動產遭李易儒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本院以113年度司拍字第62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准許,嗣經李易儒持系爭裁定為執行名義對伊所有系爭不動產聲請強制執行,經鈞院以113年度司執字第54187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伊為避免系爭不動產遭強制執行,遂與李易儒以57萬5,054元達成和解,李易儒始同意撤回系爭執行事件,足見,伊因被告前揭不法侵害行為受有57萬5,054元之損害,伊自得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57萬5,054元暨遲延利息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57萬5,05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被告利用 受伊委託辦理遺囑及換發所有權狀職務之便,取得伊所有系 爭不動產權狀等文件,未經伊之同意擅自於系爭不動產上設定系爭抵押權、於附表1至4之文書上盜用伊之印鑑蓋印、偽造附表5之收據、附表6之本票,持以向第三人李承燁借款,致伊所有系爭不動產,因此遭系爭抵押權人李易儒聲請強制執行,為免系爭不動產遭強制執行,伊因此以57萬5,054元與李易儒達成和解,因此受有57萬5,054元暨遲延利息之損害乙節,此有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61號(下稱系爭刑案)刑事判決書為憑(見本院卷第11至16頁),並據原告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清償提存收據影本為證(見附民卷第5頁),另經本院調閱系爭刑案電子卷證核閱無誤,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爭執,則本院依前揭調查證據之結果,應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本件原告既因被告之不法侵害行致受有前揭57萬5,054元之損害,則其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57萬5,054元本息,自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7萬 5,05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113年11月14日起(見附民卷第3頁起訴狀上本院收文戳章)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 金額,准予宣告假執行。另併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得預供相當金額之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附表:被告藍鴻能盜印暨偽造文件一覽表 編號 文件名稱 印文數 證據出處 1 土地登記申請書(抵押權登記)1張 4 偵卷第41至42頁 2 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1張 5 偵卷第43至44頁 3 土地登記申請書(預告登記)1張 2 偵卷第51頁 4 預告登記同意書1張 1 偵卷第49至50頁 5 收據1張 3 偵卷第79頁 6 本票(票號846353,金額50萬元)1張 2 偵卷第8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