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3-28

案號

KSDV-114-訴-157-20250328-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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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15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 人 吳秋萍 被 告 東豪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白家榮 被 告 黃琬芯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民國114年3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66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琬芯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東豪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東豪公司)前於民 國108年3月8日邀同被告白家榮、黃琬芯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立授信契約書,並於113年5月15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28,000元、800,000元、32,000元、200,000元、1,200,000元、300,000元共6筆,合計2,660,000元,每月15日按月付息,本金到期一次繳清,利息計付方式按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準利率加碼0.823%,目前合計為年利率為4.144%,嗣後隨基準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依授信契約書之授信共通條款第7、8條,前開借款被告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全部債務視為到期,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並自逾期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料被告東豪公司自113年9月15日、113年10月15日起即未依約繳付利息,且本金已分別於113年9月20日、113年9月27日及113年10月18日到期,未依約償還借款,經原告於113年12月5日函催被告東豪公司、白家榮、黃琬芯,被告等雖有接收卻未出面協議,並經多次電話聯繫、拜訪,均不院出面商議迭經催討無效,已喪失期限利益,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尚積欠本金共2,66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又被告白家榮、黃琬芯既為連帶保證人,亦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被告部分:  ㈠被告黃琬芯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 聲明或陳述。  ㈡被告東豪公司、白家榮則以:同意原告請求,但與銀行協商 延期清償時,黃琬芯遲不出面,以致無法與原告達成合意等語。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4條、第478條、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272條第1項亦有明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參照);連帶債務人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又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273條及第740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五、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 憑證影本6紙、授信契約書影本1份、聲明書影本2紙、催告書及收件回執聯正反影本3紙、逾期未繳本息電催一覽表影本2紙、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申請單影本1紙、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1紙等為證,經本院審閱上開資料所載內容,確與原告之主張相符,且為被告東豪公司、白家榮所不爭執,被告黃琬芯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加以爭執,應可認為真實。又東豪公司為系爭債務之主債務人,白家榮、黃琬芯為系爭債務之連帶保證人,則原告基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其利息、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任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宜璋 附表 編號 欠款餘額 (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 (民國)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1 128,000元 自113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4.144% 自113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2 800,000元 自113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4.144% 自113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3 32,000元 自113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4.144% 自113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4 200,000元 自113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4.144% 自113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5 1,200,000元 自113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4.144% 自113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6 300,000元 自113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4.144% 自113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合計債權本金:2,66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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