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3-31

案號

KSDV-114-訴-245-20250331-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245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黃宇盛 被 告 林曼陵即絮妹妹租賃仲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3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陸萬肆仟玖佰伍拾伍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陸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元或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 債一○二年度甲類第三期債票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分別於民國109年5月11日、110年7月30日向 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50萬元,合計100萬元,其中:㈠如附表編號⒈所示金額:約定借款期間自109年5月11日起至114年5月1日止,償還方式依年金法計算,按月本息平均攤還,利息則自109年5月11日起至110年3月27日止,按年息1%固定計息,另自110年3月27日起至114年5月11日止,利息按原告公告之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加碼年息1.005%浮動計息,並隨該指標利率變動而調整,倘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其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嗣於109年5月11日、111年11月23日、112年12月26日、114年1月3日分別合意變更借據契約內容,將每月繳息日變更為27日,借款期間改為109年5月11日起至116年5月11日止,償還方式改為自112年11月27日起至113年11月27日止按月繳息,每月攤還本金3,600元,另自113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金法計算,按月本息平均攤還,其餘內容不變。㈡如附表編號⒉所示金額:約定借款期間110年7月30日起至115年7月30日止,償還方式依年金法計算,按月本息平均攤還,利息則自110年7月30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按年息1%固定計息,另自111年6月30日起至115年7月30日止,利息按原告公告之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加碼年息1.005%浮動計息,並隨該指標利率變動而調整,倘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其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嗣於111年11月23日、112年12月26日、114年1月3日分別合意變更借據契約內容,借款期間改為自110年7月30日起至117年7月30日止,償還方式改為自112年11月30日起至113年11月30日止按月繳息,另自113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金法按月本息平均攤還,其餘內容不變。詎被告分別自113年11月27日、同年月3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授信約定書第5條約定,上開借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共尚欠本金56萬4,95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為此,本於兩造間消費借貸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依約清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陳述或答 辯。 三、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息;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定儲指 數月指標利率、借據、授信約定書、變更借據契約、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借戶全部資料查詢單等為證(本院卷第17至55頁),而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視同自認,堪信原告前開主張為真。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依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 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鄭靜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沈彤檍 ◎附表: 編號 借款本金 (新臺幣) 未償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起迄日(民國) 週年 利率 違約金(民國) ⒈ 50萬元 19萬7,985元 自113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2.723% 自113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左開利率20%計算 ⒉ 50萬元 36萬6,970元 自113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2.723% 自114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左開利率20%計算 合計 100萬元 56萬4,955元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