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2-05
案號
KSDV-114-除-11-20250205-2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除字第11號 聲 請 人 鄭國泰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1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案由欄中關於言詞辯論終結期日民國「113年1月21日」之 記載,應更正為「114年1月21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昆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吳綵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