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2-27

案號

KSDV-114-除-13-20250227-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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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3號 聲 請 人 鋒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貴枝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經聲請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147號)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47號裁 定准為公示催告,並定申報權利之期間為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即民國113年6月13日起4個月內,現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等事實,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屬實,則聲請人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境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鈺甯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票日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興鳳分公司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興鳳分行 0000000000000  91,000元 113年5月2日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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