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3-20
案號
KSDV-114-除-19-20250320-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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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9號 聲 請 人 張滄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 爭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2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在民國113年7月3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又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2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聲請人並於上開裁定所定之期限內,經本院於113年7月31日將之公告於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網站公告頁面1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對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12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則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饒志民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裕豐紗廠股份有限公司 085-NX-0015962-9 股票 1 330 變更為裕豐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現為三地開發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龔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