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1-24

案號

KSDV-114-除-2-20250124-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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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號 聲 請 人 黃麗輕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壹拾肆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4張,因不慎 遺失,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8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13年6月21日公告在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本院於113年6月5日以113年度 司催字第18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經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13年6月21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因自公告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等情,除據聲請人陳述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180號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113年1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亦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之1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雪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梁瑜玲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1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41C-22DH6744 股票 1 1000 2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41C-22DJ3953 股票 1 1000 3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01C-30Z36872 股票 1 40 4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11C-31Z36730 股票 1 40 5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21C-32Z37123 股票 1 41 6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61C-33Z25699 股票 1 53 7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71C-34Z28964 股票 1 217 8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25788-3 股票 1 119 9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125520-8 股票 1 50 10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201512-9 股票 1 76 11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274892-8 股票 1 52 12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344450-4 股票 1 40 13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3NX-00407629-8 股票 1 95 14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4NX-00479939-1 股票 1 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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