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3-21
案號
KSDV-114-除-20-20250321-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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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0號 聲 請 人 楊瑞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以附表所示支票遺失為由,向本院聲 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8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9月6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主張權利等語,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二、本院之判斷: ㈠附表所示支票,業經本院於113年8月27日以113年度司催字第 28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司催卷第9-10頁)。 ㈡上開裁定業於113年9月6日公告於法院網站,迄今已滿4個月 ,且無人申報權利(本院卷第11-13頁)。 ㈢依上開證據,聲請人之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 訴訟法第545條前段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珮綺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0號 編 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 (新台幣) 發票日 支票號碼 備 考 001 鍾國雄 空白 新興郵局 42201782 6,600元 113年9月30日 B3382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