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3-03
案號
KSDV-114-除-28-20250303-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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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8號 聲 請 人 羅松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05號裁定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日瑩 附表: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票日 票據號碼 羅松華 無 彰化商業銀行建興分行 631,000元 113年10月15日 PN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