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2-27
案號
KSDV-114-除-34-20250227-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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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4號 聲 請 人 潘思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5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 (新台幣) 發票日 支票號碼 1 佰霖實業有限公司鄭衡秋 空白 台中商業銀行鳳山分行 000000000000 141,500元 113年8月31日 FS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