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2-26
案號
KSDV-114-除-38-20250226-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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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8號 聲 請 人 高淑端(即高劉阿菊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黃慧英 同上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柒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繼承而取得如附表所示之股票7張 ,因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4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13年8月30日公告在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本院於113年8月22日以113年 度司催字第24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經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13年8月30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因自公告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等情,除據聲請人陳述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246號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114年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亦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之114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鄭靜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沈彤檍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⒈ 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76ND-000000-0 股票 1 1,000 ⒉ 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76ND-000000-0 股票 1 1,000 ⒊ 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78ND-000000-0 股票 1 1,000 ⒋ 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79ND-000000-0 股票 1 1,000 ⒌ 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79ND-000000-0 股票 1 1,000 ⒍ 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78NX-000000-0 股票 1 200 ⒎ 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0 股票 1 80 合計 7張 5,280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