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1-24
案號
KSDV-114-除-4-20250124-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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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號 聲 請 人 陳天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繼承被繼承人陳俊雄所有如附表所示 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因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7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6月14日公告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 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 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系爭股票經聲請人聲請本院於113年6月5日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7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而該裁定已於113年6月14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等情,業經聲請人提出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為證,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查明無訛。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迄今無人提出系爭股票或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就系爭股票為除權判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致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莊佳蓁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1 第一伸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1-ND-205671-4 股票 1 1000 2 第一伸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1-ND-216224-6 股票 1 1000 3 第一伸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0-NX-032751-0 股票 1 125 4 第一伸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3-NX-095996-5 股票 1 412 5 第一伸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4-NX-118289-5 股票 1 226 6 第一伸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5-NX-139092-8 股票 1 138 7 第一伸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6-NX-160119-3 股票 1 145 8 第一伸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7-NX-175297-1 股票 1 152 9 第一伸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8-NX-180852-0 股票 1 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