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3-28

案號

KSDV-114-除-48-20250328-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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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8號 聲 請 人 程大郎(即程高山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廖丞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 3年度司催字第22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8月7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 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於113年7月18日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2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而該裁定已於113年8月7日公告於法院網站,至114年1月7日已滿5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股票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則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揆諸前開說明,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景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1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51C-23LC4978 股票 1 300 2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51C-23LE2722 股票 1 300 3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61C-33Z57069 股票 1 93 4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71C-34Z61658 股票 1 69 5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52716-7 股票 1 38 6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144325-5 股票 1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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