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3-11

案號

KSDV-114-除-57-20250311-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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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7號 聲 請 人 柯月惠(即柯楊秀玉之繼承人)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3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已在民國113年8月27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 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3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聲請人並於上開裁定所定之期限內,即於113年8月23日聲請網路公告,並經本院於113年8月27日將之公告於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網站公告頁面1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對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1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則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陳冠廷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盛餘股份有限公司 79ND221809-9 股票 1 1000 002 盛餘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7238-4 股票 1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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