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3-11
案號
KSDV-114-除-61-20250311-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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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61號 聲 請 人 劉淑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0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系爭股票。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昆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綵蓁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 數 001 高興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9-NX-023817-3 股票 1 200 002 高興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0-NX-046252-7 股票 1 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