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3-19
案號
KSDV-114-除-71-20250319-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除字第71號 聲 請 人 胡許淑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除權判決,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又起訴不 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是繳納裁判費為聲請除權判決之法定必備程式,如經命補正仍未予繳納,即應認其聲請之程式不合法而應予駁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114年1月2日以113年度補字第1640號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並已於同年月18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此有本院之上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等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9、23至35頁)。是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逸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