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1-23

案號

KSDV-114-除-9-20250123-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9號 聲 請 人 陳玉蘭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 3年度司催字第22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7月29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 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經聲請人聲請本院於113年7月15日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2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而該裁定已於113年7月29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公示催告卷無誤。是聲請人主張上開申報權利期間期已屆滿,並無人申報權利,而於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逸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股票附表:                     (同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225號裁定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 數 股  數 備 考 001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51C-23LA4100 股票 1 300 002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51C-23LD4468 股票 1 300 003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11C-31Z89012 股票 1 60 004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21C-32Z88417 股票 1 67 005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61C-33Z51057 股票 1 18 006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71C-34Z56386 股票 1 74 007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48109-9 股票 1 41 008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140525-9 股票 1 17 009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215904-5 股票 1 26 010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288367-3 股票 1 18 011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355271-0 股票 1 13 012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3NX-00419293-2 股票 1 32 013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4NX-00494562-0 股票 1 48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