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2-23
案號
KSDV-94-訴-2102-20241223-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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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10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被 告 陳文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 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一項關於「…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參 萬肆仟參佰拾捌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參 萬肆仟參佰壹拾捌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昆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綵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