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4-12-11
案號
KSEM-113-雄秩聲-8-20241211-2
字號
雄秩聲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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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113年度雄秩聲字第8號 抗 告 人 邱凱男 上列抗告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抗告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 113年11月11日113年度雄秩聲字第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簡易庭認為聲明異議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認為有 理由者,以裁定將原處分撤銷或變更之。對於簡易庭關於聲明異議所為之裁定,不得抗告,社會秩序維護法(下稱社維法)第57條第2、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前因違反社維法第87條第1款行為,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於民國113年10月14日以高市警新分偵字第11373478900號處分書裁處罰鍰新臺幣1,000元,嗣異議人不服上開處分,於113年10月18日逕向本院簡易庭聲明異議,經本院於113年11月11日以113年度雄秩聲字第8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認異議不合法而駁回抗告人異議,該裁定並於113年11月27日合法送達抗告人等情,有卷附處分書、系爭裁定、本院送達證書、張貼寄存通知書等件為憑,固認屬實。惟依首揭規定,系爭裁定係屬不得提起抗告之裁定,抗告人猶對系爭裁定提起抗告,於法自有未合,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本件抗告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