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

日期

2024-10-25

案號

KSEM-113-雄秩-133-20241025-1

字號

雄秩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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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113年度雄秩字第133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 被移送人 蔡載入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3年8 月19日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3735782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蔡載入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 ,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蔡載入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下稱 社維法)行為:㈠時間:民國113年8月7日11時12分許。㈡地點:高雄市○○區○○○路0號房屋前(高雄市四維行政中心)。  ㈢行為:被移送人於上開時、地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欲進入高雄市政府四維行政中心抗議,經執勤警員示意要求停車受檢之際,向該員警出言「幹你娘」;復於隨後經員警逕行通知前往民權路派出所途中,向員警出言「幹你娘,老膣屄」等不當言詞,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程度。 二、前開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自白及供述(卷第9至12頁)。  ㈡警員陳睿騰之職務報告(卷第13頁)。  ㈢現場照片5紙(卷第21至25頁)。 三、按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 ,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處拘留或新臺幣12,000元以下罰鍰,社維法第85條第1款定有明文。考其規範目的,係保障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藉以維護法治國效能。是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行動相加即構成本款妨害公務行為,因其有礙於國家權力行使、妨害國家法益,故應予以處罰。查被移送人有於上開時、地,有向執勤員警出言「幹你娘」、「幹你娘,老膣屄」等情,有警員職務報告、影像截圖及譯文在卷可佐(卷第13、21至25、37至49頁);佐以被告於警詢時自承:我知道在場值勤員警陳睿騰,我知道他是警察,認識他一段時間等語(卷第12頁),可認被移送人明知警員斯時係執行職務當中,仍以不當言詞相加,其違序行為,洵堪認定。 四、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維法第85條第1款規定。爰審酌 被移送人違反手段、程度及上開非行所生危害等情,量處如主文所示處罰,以資懲儆。 五、依社維法第45條第1項、第85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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