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
日期
2024-10-07
案號
KSEM-113-雄秩-141-20241007-1
字號
雄秩
法院
高雄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113年度雄秩字第141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 被移送人 許為綸 上列被移送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3 年9月6日高市警新分偵字第11373333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為綸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相加,尚未 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於民國113年8月19日5時35分許, 在高雄市前金區六合二路與瑞源路口,因醉酒路倒,於員警到場處理時,對員警以「你他媽很遜,幹,你他媽超爛,就是奴隸」、「真他媽很弱阿,巨弱,操你媽」、「機掰,林北靠近你嗎?蛤,靠近嗎,你他媽的雞巴」等不當言詞相加。因認被移送人所為,涉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之規定,爰移請裁處等語。 二、按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 ,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處拘留或新臺幣12,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定有明文。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之保護法益乃係為保障公務員行使職務,以維護公務運作之順利進行,若有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即有礙於國家權力之行使,妨害國家法益,故應予以處罰。 三、經查,被移送人於前開時間、地點對員警表示前述言詞等情 ,業經被移送人警詢時坦承不諱,並有警方密錄器影像錄影光碟、截圖暨譯文可稽(見本院卷第5至8頁),堪認屬實。被移送人雖辯稱:當時酒醉了,不是故意的云云(見本院卷第3頁),但此無從據為正當化其不當言詞之理由。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之規定,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程度之行為。本院審酌被移送人之行為、手段、智識程度,其行為造成之危害等情狀,裁罰如主文所示。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5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