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

日期

2024-10-21

案號

KSEM-113-雄秩-159-20241021-1

字號

雄秩

法院

高雄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113年度雄秩字第159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 被移送人 李志遠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3 年 10月14日高市警新分偵字第113733329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志遠藉端滋擾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3年8月28日1時20分許。㈡地點:高雄市○○區○○○路000號(湯姆熊歡樂世界)。㈢行為:被移送人於上述時、地,持鐵棒砸毀店家遊戲機台 滋擾該店家(該店管理者蘇韋羽未提毀損告訴)。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供述。㈡關係人蘇韋羽於警詢時之陳述。 三、按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 之場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2,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定有明文。所謂「藉端滋擾」,係指行為人有滋擾場所之本意,以言語、行動等方式,藉特定事端擴大發揮,逾越該事端在一般社會大眾觀念中所容許之合理範圍,而擾及場所之安寧秩序,致難以維持或回復者而言。經查,被移送人於上開時間進入湯姆熊歡樂世界,因情緒不穩便持鐵棒毀損機台之行為,顯已逾越一般社會大眾觀念中所容許之合理範圍,而擾及湯姆熊歡樂世界店內之安寧秩序致難以維持。是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藉端滋擾公司行號之行為。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移送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動機、目的、所受之刺激、手段、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違反義務之程度及所生之危害,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8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