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
日期
2024-11-14
案號
KSEM-113-雄秩-160-20241114-1
字號
雄秩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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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113年度雄秩字第160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蕭啟明 上列被移送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3 年10月8日高市警三一分偵字第11373133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啟明於公共場所乞討叫化不聽勸阻,處拘留1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於民國113年9月26日上午9時許, 在高雄市○○區○○○路000號高雄醫學大學附設醫院,隨機向候診民眾索討金錢,屢經勸導,仍拒絕離去。因認被移送人所為涉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2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爰移請裁處等語。 二、按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乞討叫化不聽勸阻者, 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2,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2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移送人於前開時、地有移送意旨所示行為,業據被 移送人於警詢時坦承不諱,並有新聞報導之影像光碟暨截圖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7頁),堪認被移送人於前開時地向候診之民眾乞討金錢,經多次勸導,仍拒絕離去之行為,已該當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2條第1項第1款所稱「於公共場所乞討叫化不聽勸阻」之非行,應依法予以論處。又按精神耗弱或瘖啞人,得減輕處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本院審酌被移送人為中度身心障礙人士,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為憑(見本院卷第9頁),及被移送人之行為動機、違反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以及上開非行所生之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以示懲儆。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2條第1項第1款,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