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

日期

2025-02-26

案號

KSEM-114-雄秩-24-20250226-1

字號

雄秩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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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114年度雄秩字第24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 被移送人 邱紀綸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 114年2月10日以高市警鹽分偵字第11470174200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移送人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處罰鍰新臺幣壹仟貳 佰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下稱社維法 )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3年12月13日下午4時21分許。  ㈡地點:高雄市○○區○○街0○0號。  ㈢行為:被移送人為XRAGE服飾店高雄店之負責人,於前開時、 地,在XRAGE服飾店臉書粉絲專頁刊登「各位仲間好,很遺憾今天高雄店開店時,發現門口的五條悟上半身遭竊,理解喜愛角色的心情,但此行為已嚴重影響本店權益,請主動與我們聯繫或於12月14日以前再放回店門口,將不追究相關法律責任。」之貼文(下稱系爭貼文),引發相關社群媒體Threads、臉書及新聞媒體諸多議論,妨害安寧秩序。 二、前開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之警詢陳述。  ㈡系爭貼文及網友回覆留言截圖9紙、XRAGE服飾店臉書粉絲專 頁截圖1紙、Threads貼文及網友回覆留言截圖3紙、自由時報網路新聞報導截圖2紙。 三、按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 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社維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故行為人主觀上基於將明知為不實情事散發傳布於公眾之目的,並於客觀上先以語言或文字等意思表示將該不實情事捏造以謠言呈現,再以語言或文字等傳播方式將該謠言散發傳布於公眾,且該散佈謠言之內容足以使聽聞者心生畏懼與恐慌,而有影響公共安寧之情形,即構成本條項款之非行。 四、經查,被移送人於前揭時地以系爭貼文散布不實訊息乙節, 業據被移送人在警詢中坦承伊假藉廣告人物看板在運送中損壞一事,捏造系爭貼文所載不實情事,透過此方式為所經營之服飾店宣傳,且事後未發文對外澄清,以正視聽等情在卷(本院卷第8至9頁),而被移送人在臉書、Threads張貼系爭貼文後,引起廣大網友回應,造成騷動,要求店家報警、抓到小偷等情,有臉書系爭貼文及網友回覆留言、Threads貼文及網友回覆留言、自由時報網路新聞報導截圖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1至16頁),可見被移送人捏造系爭貼文內容,經由網路媒體廣為散布,已足使聽聞者產生店家所在之鹽埕區(駁二)治安不佳、財物有遭竊之虞等不安恐慌情形,已影響公共安寧,堪認被移送人前開作為已該當社維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所稱非行,本院審酌被移送人之行為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素行,及其犯後僅將系爭貼文刪除,卻未發文澄清,以正視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以資懲儆。 五、依社維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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