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07
案號
KSEV-112-雄國小-6-20241007-1
字號
雄國小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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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國小字第6號 原 告 洪平森 訴訟代理人 平敏雄 被 告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法定代理人 楊欽富 訴訟代理人 支嘉徽 陳耀南 余佩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