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0-22
案號
KSEV-112-雄小-2266-20241022-2
字號
雄小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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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小字第22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聯財 王麗卿 王麗雯 王麗梅 呂昌幸 陳金水 李志偉 陳卓和蕊 林上軒 王惠玲 王惠卿 黃樹木 蔡伊德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黃一揚 訴訟代理人 黃耀堂 上列上訴人王聯財等13人與被上訴人黃一揚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主張不服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如附表「 應付金額欄」所示,應繳納之上訴審裁判費如附表「第二審裁判 費欄」所示各為新臺幣1,50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等 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分別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附表(單位:新臺幣): 編號 上訴人姓名 應付金額 第二審裁判費 1 王聯財 王麗卿 王麗雯 王麗梅 4,580元 1,500元 2 呂昌幸 5,153元 1,500元 3 陳金水 6,584元 1,500元 4 李志偉 8,301元 1,500元 5 陳卓和蕊 10,019元 1,500元 6 林上軒 7,729元 1,500元 7 王惠玲 王惠卿 8,015元 1,500元 8 黃樹木 8,588元 1,500元 9 蔡伊德 10,019元 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