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9
案號
KSEV-112-雄小-2415-20241219-1
字號
雄小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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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小字第2415號 原 告 李琼川 被 告 王永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10 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經 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1 年度 附民字第124號),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本院民國(下同)113 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9萬8,530元及自107年8月2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9萬8,530元預供擔保 ,得免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