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日期
2024-10-15
案號
KSEV-112-雄小-2603-20241015-2
字號
雄小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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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小字第260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麗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俊傑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13年10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