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預付款
日期
2024-11-12
案號
KSEV-112-雄建簡-2-20241112-2
字號
雄建簡
法院
高雄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建簡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通展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士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長浚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預付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0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5萬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 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