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日期

2025-02-26

案號

KSEV-112-雄簡-1315-20250226-3

字號

雄簡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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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1315號 上 訴 人 何方玲兼賴綿之承受訴訟人 何方瑜(賴綿之承受訴訟人) 何方萍(賴綿之承受訴訟人)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鄭雅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鐵道局間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 人於第一審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9萬2,500元 ,應繳第二審裁判費6,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之1條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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