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1-02

案號

KSEV-112-雄簡-1463-20250102-1

字號

雄簡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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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1463號 原 告 許先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柏銓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原起訴 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3萬元(見本院卷第9頁),嗣擴 張請求金額為13萬元(見本院卷第201頁),復於民國113年11月 4日再追加請求慰撫金3萬元(見本院卷第363頁),是上開請求 金額合計為16萬元(見本院卷第391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 60元,經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330元後,尚應補繳3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該追加擴張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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