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停車位
日期
2025-03-05
案號
KSEV-112-雄簡-1496-20250305-3
字號
雄簡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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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1496號 原 告 葉世騰 居0000 LYNNBROOK FALLS LANE HUMBLE,TEXAS,USA. 訴訟代理人 王家鈺律師 被 告 陳鴻儒 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律師 魏緒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6日所 為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使用面積14.97平方 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使用面積14.79平方公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正本及原本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