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4-10-25

案號

KSEV-112-雄簡-1613-20241025-1

字號

雄簡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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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1613號 反 訴原告 即 被 告 温玉水即温玉珍 訴訟代理人 馬興平律師 反 訴被告 即 原 告 莙立遊艇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章如 訴訟代理人 黃鈞鑣律師 王維毅律師 謝昌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 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 項定有明文。是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 併計算其價額。經查,反訴原告於民國113年8月26日提起反訴, 請求反訴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7,200,000元,及自本院112年 度司票字第5235號裁定送達翌日即112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7,727,868元(計算式如附表,小數點以下捨棄),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77,527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週年利率 給付總額 1 本金 7,200,000 7,200,000元 2 利息 7,200,000 112/6/6 113/8/25 (1+81/365) 6% 527,868元 小計 7,727,8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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