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合會款
日期
2024-10-11
案號
KSEV-112-雄簡-1645-20241011-2
字號
雄簡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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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1645號 原 告 謝康金線 謝熱 張簡洪文花 陳麗花 楊蕙鈴 張簡文添 張簡勝朗 林以絃 陳詩婷 王林素琴 黃逸鴻 許明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佳勝律師 被 告 張簡四川 陳綉華 張美雲 王秀敏 陳進丁 蔡建輝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蔡界元 被 告 張簡焜源 訴訟代理人 蓋秀珍 被 告 林玉琴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黃美璇 被 告 張簡楊秋月 張簡振煌 洪美貴 張簡素真 王新寬 王麗紋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簡聖豪 被 告 張簡新都 吳後田 洪簡美玉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洪德郎 被 告 林志忠即林朱月霞之繼承人 林為煬即林朱月霞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合會款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3年9月13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張簡勝朗是否屬合會活會會員;訴外人 張簡淑君、施淑芬轉讓會份合法性;被告張簡四川、陳綉華、林 玉琴、黃美璇、陳進丁、洪美貴抗辯已將會款交付林朱月霞數額 及時間均未臻明暸,認有繼續調查必要,爰裁定於113年11月15 日10時整在本院第一法庭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