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1-20

案號

KSEV-112-雄簡-1674-20250120-2

字號

雄簡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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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167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蘇育賢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佑澤即林宏語間損害賠償 (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 第二項之訴部分,及除確定部分外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㈡被 上訴人林佑澤即林宏語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718萬9,543元本息。 ㈢前項所命給付,如原審共同被告吳德和、李文絹、吳盛葟為給 付,被上訴人林佑澤即林宏語於其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 則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應以718萬9,543元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28,43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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