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不定期租賃關係存在

日期

2025-02-05

案號

KSEV-112-雄簡-1708-20250205-3

字號

雄簡

法院

高雄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170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芳瑞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庭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垣志 上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不定期租賃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3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 訴聲明請求:㈠原判決廢棄;㈡確認兩造間就高雄市○鎮區○○段000 地號、46-17、194-17地號土地如112年12月13日複丈成果圖(見 本院卷第249頁)所示斜線部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於110年3 月25日起至117年6月14日止之租賃關係存在;㈢被上訴人應將系 爭土地交付上訴人使用收益。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5,202,000元,是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即為5,202,0 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93,6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contact@know99.com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