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08

案號

KSEV-112-雄簡-1770-20250108-2

字號

雄簡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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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177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曾俞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素綿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民國113年12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5萬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9,07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條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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