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物
日期
2025-01-17
案號
KSEV-112-雄簡-2063-20250117-2
字號
雄簡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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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20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昆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碧蘭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上訴人於 民國114年1月3日對於本院113年12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被上訴人於112年7月25日起訴請求上 訴人應將門牌號碼高雄市○鎮區○○○路000號6樓之8房屋(下稱系 爭房屋)遷讓返還予原告,及附帶請求自112年6月21日起至遷讓 系爭房屋日止,按月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新臺幣(下同) 10,000元,業經本院判決被上訴人全部勝訴,是本件上訴人之上 訴利益如附表所示,計為新臺幣(下同)1,911,29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35,946元。又上訴人於上訴程序併聲請訴訟救助,如 經上訴審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上訴人於訴訟終結前,得暫免繳 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訴訟費用。惟訴訟救助聲請如經駁回確定 ,則上訴人應於該駁回裁定確定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附表:(四捨五入至整數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訴訟標的價額 1 系爭房屋 1,900,000(112年度雄補字第1633號裁定) 1,900,000元 2 不當得利 10,000 112/6/21 112/7/25 (1+4/31) 11,290元 小計 1,911,290元